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陕西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关于开展钢铁企业煤气安全管理专项检查

时间:2018-02-12 09:25来源:未知点击:
各设区市、韩城市安全监管局,各有关企业:

  近期,国内钢铁企业发生了2起煤气中毒较大事故,共死亡17人。1月31日19时30分左右,位于贵州省六盘水市的首钢水城钢铁(集团)有限责任公司能源公司在对余热发电9#锅炉检修作业中发生一起煤气中毒较大事故,造成9人死亡、2人受伤。2月5日凌晨3时左右,位于广东省韶关市的韶钢松山有限公司在7#高炉余压发电检修作业完成后,引送煤气开启盲板阀过程中,发生煤气泄漏中毒较大事故,造成8人死亡、4人重伤、6人轻伤。两起事故反映出部分钢铁企业没有持续巩固冶金煤气专项治理工作,存在的主要问题:一是设备设施管理不到位,日常安全管理制度落实不到位,未对煤气管道隔断等设备设施进行定期检测、校验,使其保持完好状态。二是检维修作业安全确认不落实,在检维修前安全条件确认时或作业过程中未能及时发现重大隐患,导致煤气泄漏。三是安全交底流于形式,现场施工作业安全交底、施工作业人员安全培训走过场,煤气作业人员缺乏煤气安全防护意识和岗位安全技能。四是监护责任落实不到位,安全素质不高,现场监护人员未认真履行监护责任,擅离监护岗位。五是应急处置不当,应急救援预案针对性不强,应急处置存在严重失误,事故发生后盲目施救,造成伤亡损失进一步扩大。

  为深入贯彻落实2月7日国家安全监管总局钢铁企业事故警示视频会议精神,按照《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办公厅关于贵州首钢水城钢铁(集团)有限责任公司“1•31”煤气中毒等两起较大事故的通报》(安监总厅管四﹝2018﹞8号,附件1)要求,切实吸取事故教训,加强煤气事故的预防和控制,督促钢铁企业建立完善并严格执行交叉作业及煤气安全管理各项制度,省安全监管局决定配合钢铁企业重大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排查治理专项行动,在全省集中开展钢铁企业煤气安全管理专项检查。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检查范围

  所有含焦炉、高炉、转炉的钢铁企业。

  二、检查内容

  各钢铁企业按照《钢铁企业煤气安全管理自查表》(附件2)规定的内容进行自查,各级安全监管部门按照《安全监管部门冶金煤气安全检查表》(附件3)规定的内容进行检查。

  三、组织方式和时间安排

  (一)各市级安全监管部门统筹组织,按照分级属地原则,由县级安全监管部门负责将本通知传达到各钢铁企业,并组织企业开展自查。企业自查工作于2月15日前完成。

  (二)在企业自查的基础上,市、县安全监管部门要组织对本辖区的钢铁企业逐一进行现场检查,督促整改。

  (三)省安全监管局将于2月底组织对所有含焦炉、高炉、转炉的钢铁企业进行逐一检查。

  四、工作要求

  (一)提高认识,认清当前安全生产工作形势。各级安全监管部门和各钢铁企业要深刻吸取这两起较大事故和本地区、本单位以往生产安全事故教训,有针对性地强化措施,举一反三。特别在春节期间及全国“两会”召开前,绷紧安全生产这根弦,督促企业立即开展隐患排查,发现问题,整改到位。

  (二)问题导向,切实加强检维修作业安全。检维修工作历来是企业安全生产的薄弱环节,也是事故多发的重要环节。各级安全监管部门要认真贯彻落实全国安全生产工作会议和钢铁企业事故警示视频会议精神要求,督促企业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高度重视企业检维修工作的安全监管工作,切实落实检维修方案审核、相关方责任、交叉作业协调、设备设施安全确认、安全技术交底、作业人员安全培训、监护人员配备及现场监护等主体责任,坚决防范事故发生。

  (三)突出重点,做好煤气作业安全管理工作。要针对煤气作业等重点环节,完善制度,强化现场管理,切实做好煤气作业的停产、复产和检维修工作;要认真分析煤气作业风险,制定有针对性的煤气事故专项应急预案,做好现场监护等工作,确保安全生产。同时,钢铁企业对安全生产设备设施应按照设备使用要求和计划及时进行检(维)修;要推广和采用安全可靠的新技术、新工艺、新设备,淘汰落后的工艺和设备,改善安全生产条件,提升设备的安全性能,防范事故发生。

  (四)扎实推进,开展重大安全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各级安全监管部门要严格按照省安全监管局《关于开展钢铁企业重大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排查治理专项行动的通知》(陕安监〔2018〕8号)要求,认真组织好专项行动,对辖区钢铁企业安全生产形势进行分析和研判,对钢铁企业煤气储存运输使用、高温熔融金属、检维修作业等方面存在的重大生产安全事故隐患开展全面对标排查治理。各钢铁企业要严格按照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制定的《冶金企业煤气安全管理重点内容》(附件4)要求,建立和完善煤气安全管理各项规章制度,同时开展隐患排查和整改工作并建立台账,将安全生产责任落实到班组和岗位。

  (五)严格执法,推动安全生产隐患整改落实。各级安全监管部门要强化执法力度,检查中发现企业存在重大生产安全隐患仍未采取任何措施进行整改的,要按照法律法规规定进行处罚;对整治不认真、整改不到位的企业,要按照上限给予处罚;专项检查期间发生事故的,同时要对有关责任人进行责任追究。

  (六)认真总结,按时报送材料。请各市级安全监管部门于2月28日前,将本地区专项检查工作书面总结(含电子版)报送省安全监管局。

  联 系 人:付 坤 联系电话:029-63916076

  电子邮箱:27255945@qq.com 传 真:029-63916072

  附件:1. 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办公厅关于贵州首钢水城钢铁(集团)有限责任公司“1•31”煤气中毒等两起较大事故的通报

  2.钢铁企业煤气安全管理自查表

  3.安全监管部门冶金煤气安全检查表

  4.冶金企业煤气安全管理重点内容

  陕西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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